课题负责人 | 华瑀欣 | 课题编号 | 19CFX069 |
课题名称 | 意定监护制度实证比较研究 | ||
课题性质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课题 | ||
时间/地点 | 2019年12月17日周二14:00-17:00 上海外国语大学虹口校区1号楼法学院306会议室 |
2019年12月17日下午14:00至17:00,各位老师围绕“意定监护制度实证比较研究”课题开展了学术沙龙。张耿教授介绍了我校的科研形势和相关科研政策,华瑀欣老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意义和研究思路,最后由沈志韬老师、赵守政老师和杜康平老师围绕各个国家的相关制度,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效展开了论述。我校部分研究生也参与了本次学术沙龙。
首先,华瑀欣老师介绍了课题的进展和安排。第一,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书面形式选择公民或者组织,协商确定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意定监护制度,不但受到高龄人士的欢迎,也解决了部分家庭长期照料心智障子女和同性伴侣的客观需求。此外,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婚姻和继承制度,是众多制度的结合点。因此,研究意定监护制度,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第二,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实践中还存在各种问题。例如,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权限,意定监护的生效要件以及意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等问题,尚未解决。实践中,不少失独家庭和空巢老人将意定监护与遗赠抚养、遗嘱保管或房产公证混为一谈,司法部门也未表明对意定监护公证是否持支持态度。第三,本课题希望在吸收各国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我国高校、法院和公证处开展合作,共同分析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完善其成立、生效、撤销和终止等环节的立法,促进监护人和监督人团体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福利水平,有效应对老年化社会。
此后,各位老师则分国别展开了论述。杜康平老师指出,法国公证人在家事监护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公证机关也应当能够发挥公务员和自由职业者的双重职能。此外,《法国民法典》关注失能成年人的保护,并被加拿大魁北克省成功移植,因此我国可以参考加拿大法语区的意定监护制度。赵守政老师提到,意定监护是法定监护的重要补充,虽然《德国民法典》《照管法》和《非诉事件改革法》推进了照管制度,但是法定监护依然是德国监护实践的主流,因此我也需要妥善平衡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再者,当前我国书面意定监护多由公证处完成,公证处行使了德国法学理论上的非诉裁量权,因此我国法律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沈志韬老师认为,意定监护制度不但与大陆法系上述制度相关,而且涉及英美法系的持续性代理制度。因此,如何从比较法上对各国不同制度进行实践归纳和功能比较,既是研究的重点和研究的难点,也是我校区域国别研究的必然要求。
在本次沙龙中,老师和同学们不但感谢学校对学术沙龙提供的各种支持,也纷纷表示愿意为提高法学院的科研能力不断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