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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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市政府《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奖励本市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专利的个人和组织,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上海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定于2010年8月起,开展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立 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共设三个奖项:发明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发明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实用新型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不设等级。 二、奖励原则 专利奖励贯彻尊重知识、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创新文化,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宗旨。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评奖条件和要求 专利奖评选条件如下: 1、2010年7月1日前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效专利; 2、专利权人为本市公民或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3、该专利没有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情况; 4、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5、所申报的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的;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创新设计的; 6、该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在实施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可优先考虑。 专利奖的参评个人和组织(以下简称参评对象)从网上或到推荐单位申领《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申报推荐表》(详见附页),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交推荐单位或专家。 推荐单位或专家在推荐发明创造专利奖参评对象时,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于2010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将申报材料原件1份、项目照片(12.5cm×8.5cm即5〃)2份(黑白或彩色均可)及申报材料和项目照片电子件,上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四、奖励机构 “专利奖”评选设立奖励委员会和办公室,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审定发明创造专利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奖励委员会主任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公务员局领导担任,奖励委员会其他成员由相关委办局的分管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五、推荐单位和专家 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参评个人、组织(以下简称参评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1、市政府各委、办、局; 2、各区、县知识产权局; 3、经奖励委员会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上述单位是指上海市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各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所述的专家是指在本市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 六、审核评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参评对象进行初审,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后,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专家评审结果,并自公示之日起三十天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评审结果以及对异议处理的情况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及获奖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七、表彰奖励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公务员局负责对获奖的公民、组织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八、违规行为处理 参评对象剽窃、假冒、侵占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在专利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申报推荐表 (推荐表可以从网站下载,网址:www.sipa.gov.cn) 本校欲申报此奖者,请在9月29日前与科研处联系。联系电话:2552 科研处 201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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