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科研工作咨询小组讨论、审定,校领导批准,我校自今年起实施“上海外国语大学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计划。
现将管理办法公告如下:
上海外国语大学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争取更多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社科项目,进一步提升我校的科研综合实力,现决定设立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为加强对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重点资助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理论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课题的前期研究以及数据库的前期准备。
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不设课题指南。
第三条 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分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青年项目和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重点项目两类,研究周期均为三年。
第四条 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青年项目的目标是资助我校青年教师争取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第五条 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重点项目的目标是资助我校教师争取获得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面向我校在编在职教师。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校级一般科研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的入选者且有意愿申报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青年项目;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者也必须是校级一般科研项目规划基金项目的入选者,曾承担过省部级或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发表过与申报课题相关的核心期刊(CSSCI)论文2篇及以上,且有意愿申报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重点项目。
第七条 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可以个人申报(年龄职称不限),也可组建由本校教师组成的课题组申报。
第八条 科研处将校级一般科研项目入选者的评审材料提交科研工作咨询小组进行二次评审,确定当年的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建议名单,并报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 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与校科研处签订立项合同书。
第十条 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都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
第三章 经费与验收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青年项目最高可获得3万元经费资助;获准立项的高层次研究培育基金重点项目最高可获得5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第一次拨款在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签订立项合同书核准后下达,拨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40%;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之后下达,拨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30%;剩余的30%作为预留保证金,在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后拨付。
第十三条 高层次研究目培育基金青年项目的负责人若获得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则可获准结项,并获得全额资助经费;若未能获得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但项目最终成果为2篇核心期刊论文(CSSCI)和1篇非核心期刊论文,亦可结项,但只能获得70%的项目资助经费;若项目最终成果为1篇核心期刊论文(CSSCI)和1篇非核心期刊论文,亦可结项,但只能获得40%的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高层次研究目培育基金重大项目的负责人若获得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则可获准结项,并获得全额资助经费;若未能获得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但项目最终成果为3篇核心期刊论文(CSSCI)和1篇非核心期刊论文,亦可获准结项,但只能获得70%的项目资助经费;若项目最终成果为2篇核心期刊论文(CSSCI)和1篇非核心期刊论文,亦可获准结项,但只能获得40%的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二○一○年
2006年6月 上海外国语大学版权所有 制作:网管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