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参加国外学术会议申请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支持与鼓励教师在国际高层次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提高上海外国语大学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和知名度,推动学校科研水平的提高,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编现职教师参加国外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需要申请经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该遵循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提升学校学术竞争力、学校知名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在职教师参加国外学术会议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完成上一年度个人教学、科研工作量;

(二)有提交会议交流(大会或小组发言)的学术论文,提交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科研处提供)并提出经费预算,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持正式会议邀请,经科研处负责人对上述(一)、(二)项审查认定,提交科研工作咨询小组讨论;

(四)科研工作咨询小组根据申请,确定是否批准参加,并确认资助的额度;

(五)已经妥善安排好所从事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任课教师已得到教务处的批准。

(六)已获得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学校配套经费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国外学术会议经费,但可使用项目经费或配套经费参加国外学术会议。申请程序相同。

第五条 补贴的使用原则

本项补贴应当在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不得透支,不得相互借用。本年度参加的学术会议费用必须在当年结清。

第六条 经费使用程序

(一)经科研处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批准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由本人先垫付有关费用,会议结束凭有关票据经科研处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二)参加会议者应在会议结束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补贴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按财务制度审核,所在系部书面确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科研处方可签发准予报销单。

(四)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未完成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工作,科研处有权暂缓签字。

第七条 会后义务

在职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会议材料交所在部门资料室;

 (二)在所在部门或者学校范围内举行一次义务性的学术讲座。

第八条 信息共享

教师外出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所获取的学术信息资料,交由所在部门负责装订、陈列、提供阅览,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生效和解释

本规定自200711起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